1、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單位須填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tǒng)一印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及與《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匯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或《現(xiàn)金送款簿》。
3、單位匯繳人員有變化的,填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tǒng)一印制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以及與人員變更后應匯繳金額一致的《住房公積金匯繳書》和轉賬支票,《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中“增加人數(shù)”、“增加金額” 、“減少人數(shù)”、“減少金額”欄與《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中相應欄目一致。
4、匯繳業(yè)務確認后,管理部接柜人員打印機制《住房公積金匯繳書》一式兩份,蓋章后一份退單位經(jīng)辦人,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5、單位可同時辦理在同一住房公積金年度內的多月份連續(xù)匯繳。